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
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一、离婚之后彩礼返三成是可以的吗
彩礼要回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没有办理结婚证;
2、虽然有结婚证,但是并未一起生活。
3、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则应该退还彩礼,但是必须离婚。
彩礼的本质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能否追回,要看是否有以下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例如,农村有很多家庭,为了给儿子找媳妇,“砸锅卖铁”凑足巨额彩礼,促成这桩婚姻。刚结婚俩月,新娘就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像这种情况,就可认为女方借婚姻之名,强行敛财。
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结婚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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