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介绍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意外险时,会根据保险单中医疗补充保险金额的0.5%以及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来给付误工费。具体金额和天数以条款为准。此外,意外险的赔偿除了误工费,还有交通费、食宿费、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等。
保险公司在理赔意外险时,会根据保险单中医疗补充保险金额的0.5%以及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来给付误工费。具体金额和天数以条款为准。
另外,意外险的赔偿除了误工费,还有交通费、食宿费、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等。
意 外 险 误 工 费 可 以 赔 付 哪 些 费 用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然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损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停止接受工伤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损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按前款规定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损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停止接受工伤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损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按前款规定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保险公司在理赔意外险时,会根据保险单中医疗补充保险金额的0.5%以及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来给付误工费。具体金额和天数以条款为准。另外,意外险的赔偿除了误工费,还有交通费、食宿费、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损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停止接受工伤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情核损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按前款规定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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