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4-04-18 05:09:53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4元(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10个月=45840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4元(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20个月=91680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4584×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七、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九、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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