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理解非法拥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非法拥有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取和控制他人的财产。“目的”是动机倾向的结果。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例如贪污,掠夺,私自分配,拘留,回扣,腐败,贿赂,欺骗和占有公共和私有财产等。要确定以上四个要点才算是非法占有。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绑架、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犯罪特征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极其相似,但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法定刑也过于悬殊,如不细加区别,将会导致罚不当罪。因而准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是非常重要的。从犯罪构成上来讲,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之所在。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确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而是以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仍属于绑架罪。
《刑法分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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