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可能情形
1、被查封的房子一般不能出租。房屋被查封后,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使用,包括不得出租。查封前房屋已出租的,出于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租赁合同依然有效,租赁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出租。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3、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应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房屋被依法查封后不得出租,因此,在本案中,巴XX与杭XX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这并不是本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充分要件。并不是所有有效合同都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的一个特例,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
(1)就同一标的物上存有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2)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有效成立;
(3)租赁合同履约在先,亦即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后又将租赁物所有权转于他人,若出租人在出租租赁物之前已将此物所有权转移于他人则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效果;
(4)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取得所有权,亦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承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对成立在先的承租人租赁权的尊重与保护,承租人凭借其成立在先的租赁权不但可以对抗买卖合同之买受人,而且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抵押权人。但前提是承租人之租赁权先于买受人之所有权、抵押权人之抵押权存在,否则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抵押权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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