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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