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未退还的赃款,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未追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刑事判决。被害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追回刑事判决中的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退赔的情况,可以考虑为量刑情节
追缴赃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得退赔的应予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2008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孳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已被修订]
第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期限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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