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此前的专属代理人相对,独立代理人不仅仅可以代理一家公司的产品,还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为投保人“量身定制”综合保险方案,提供综合化的保险销售服务。
保险独立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现在的专属保险代理人制度是90年代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一种保险销售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国内保险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通过事实来看,这种代理制度并不十分适合国情,以至于一提起保险代理人,很多消费者都头疼要命。所以客户和大部分代理人都成了这种制度的受害者。
在财产保险方面,代理店的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独立代理人代理店等级制度是日本代理制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包括初级、普通级、上级和特级四个等级。
独立代理人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店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标准不同,而且独立代理人除代理店使用的保单、邮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外,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用均由代理店自己解决。
另外,独立代理人代理店还必须纳税。财产保险代理人包括专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后者在数量上大约占代理人总数的l/4,独立代理人在保费收入上则占到一半以上。
特征如下:
整体上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一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另一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在传统考核机制下,保险公司按保费计提的佣金只有部分给到基层保险代理人,部分被所在保险营销团队的团队长以“人头费”分享,部分预留作为团队发展津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下,相当于砍掉了“团队”这个中间环节,基层代理人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约定一个佣金比例,售出保险产品后分享全部佣金提成,不用再被抽走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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