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纠纷怎么处理好
时间:2023-02-20 10:22:33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一、要不到工程款如何处理

要不到工程款处理可以通过书面致函或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形式催收工程款。如果通过协商和催收函拒绝支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违反分包或非法分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员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列为共同被告,从而增加获得工程款的概率。

二、买卖合同有哪些法院管辖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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