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他项权证遗失办理流程如下:
1、到房产档案馆开具查档证明;
2、登报声明遗失的他项权证作废;
3、到原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机关申请补办;
4、提交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法律依据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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