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尽管我们通常都有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超出设定限额之外的损失则需由个人自行承担。
具体来说,当发生交通事故且涉及到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额将受到严格限制。现将交通事故中一些保险公司不会予以理赔或垫付的部分列举如下:
(1)由于受害方有意为之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作为保险人拥有的全部资产,以及保险车辆上所属的资产所遭受的价值损害;
(3)保险汽车遭受交通事故之后,导致受害者停工、停止行驶、电源失灵、水源断裂、能源供应断绝、生产停滞、通讯中断、信息丢失、电压异常等各类损失,以及受害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的资本贬值、维修后因价值削弱引发的各类间接损失,以上所有此类损失均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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