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破产什么时候终结
时间:2023-08-08 14:30:32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终止原因的规定也不同。破产程序的结束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规定,破产程序的终止原因如下:(1)重组计划的实施;(二)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协议;(3)债务人不宣告破产的法定理由;(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6)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类型。以上六个原因中,前三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前,第四个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后。其中,以前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予消灭,无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如果以后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法律人格将被消除,因此企业必须注销登记。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可分为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除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两类。

破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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