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二、株洲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78项“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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