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凭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婴儿随父母或随父随母落户。
1、一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由父或母直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视情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2、一周岁以上6周岁(含)以下出生未落户的,由父或母到派出所申报落户。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鉴定后可凭亲权关系鉴定书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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