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4、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5、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小孩未上户口按何标准计算抚养费?
[案情]
2008年10月,黄某驾驶摩托车外出,由于超速行使不慎和赖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黄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黄某负主要责任,赖某负次要责任。2009年2月,黄某的妻子、黄某的女儿(2岁)、黄某的父母(65岁)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赖某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法院查明黄某及其父母系农村户口,黄某的妻子系城镇户口,黄某的小孩至今未上户口并一直随黄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小孩的抚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则认为小孩未上户口,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
[分歧]
意见一:应以农村标准计算抚养费。黄某的女儿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也一直居住在农村。应当按照其居住环境的消费标准计算抚养费。
意见二:应以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黄某的女儿目前虽未上户口,但是这种无户籍状态并不能延续到孩子成年,更不能作为剥夺小孩的被抚养权利的实现。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黄某的妻子需要负起抚养小孩的责任,因此小孩的户口将会和黄某妻子在一起,即城镇户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是在本案中,被抚养人并没有上户口,处于无户籍状态,也就无法确定其属于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这一条来看,该解释的立法精神着重于保护被侵害方的利益,采取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因此,在本案中采用城镇标准计算小孩的抚养费更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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