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减资公告期间有何规定
时间:2023-05-07 19:02:14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少资本金有减少投资总额和变更投资总额两种方式公司通常采用回购的方式来减少出资或股份。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减少资本的,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回购后10日内注销,也可以通过返还出资、免除出资义务的方式减少资本,或取消股权或股份。在不改变出资比例的前提下,减少各股东的出资

本次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有两种方式:将部分实缴出资返还股东;合并中,公司发生亏损时,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减少出资,以弥补应弥补的资本损失。(2)公司减少出资所需的材料清单:1、公告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前期验资报告3、营业执照复印件4、新章程、新股东大会决议、旧章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股,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报纸原件及减资前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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