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从而参与接受投资方所赚取利润的分配及共同分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的行为,豁免了营业税的征收。
正如相关法条所指出,此类以各类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份的行为,不应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转让行为,故无需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之内,换句话说,此时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然而,对于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取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仍然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这条税收路径予以征税。
这里所说的“投资入股”,乃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之后,是否有资格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并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投资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这一实质问题。
若投资者选择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获取固定收入,并不承受投资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这种情况就不能称之为投资入股,而是应当被认定为无形资产的转让操作,理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这个税项来征收相应的营业税。
另外,企业若是通过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必须在投资交易实际发生的时候,将其拆分为分别针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销售以及投资项目两项税务事项进行处理,且需在规定上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以此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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