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新区房改范围内经安居工程办公室批准的安居工程建设用房。
第三条下列税费实行全免:
(一)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施工噪音费;
(五)人防基础设施易地统建费;
(六)水源开发费;
(七)建筑防火审查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新材料墙体保证金;
(十)消防费;
(十一)够国家级小区规模的小区级配套公建费;
(十二)售价成本审定费;
(十三)营业税;
(十四)工程招标管理费;
(十五)工商鉴证费;
(十六)人行道与河堤路占用费;
(十七)市区人行道占用费;
(十八)自来水增容费;
(十九)拆迁管理费;
(二十)垃圾销纳金;
第四条下列规费按应收额的20%收取;
(一)房屋交易费;
(二)城市建设档案保证金;
第五条下列规费减半收取;
(一)规划管理费;
(二)市区道路开口费;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建筑工程定额管理费;
(五)基建工程定线费;
第六条电力增容费酌情减收;
第七条凡减免的各项税费数额,均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工程住房的投资不计入房屋的成本。
第八条凡建设安居工程住房及其它经济实用住房者,须持可行性分析报告,售房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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