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第三条: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第四条: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4、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长春二手房买卖的费用
(一)办理二手房过户的税费
1、个人所得税:1%(卖方出,满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征);
2、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买方出;
3、营业税:5.6%卖方出,满两年免征。
(二)二手房过户费用
1、二手房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二手房过户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二手房过户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二手房过户核档费:50元/宗。
5、二手房过户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二手房过户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二手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房产证不到两年时间过户,营业税不能享受优惠减免,需要按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8、二手房过户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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