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
时间:2023-03-01 10:21:53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

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受赠与方明知未经得夫妻共同同意的情况下而接受赠与,则未同意的配偶有权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受赠与方返还财产。

一、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拥有的股份结婚后的投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转让股份的行为应当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决定,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夫妻感情不和且已经分居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征得另一方同意或其享有绝对处分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二、民法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涉及到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而不作任何否认表示的,即视为同意,事后该方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理为由否认处理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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