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处在公证保全过程中需要录像吗?
法律没有规定公证处在公证保全期间应当录像,所以是否录像由公证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公证申请和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进行核实或者有疑问的,应当核实或者委托外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遇有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时,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如何处理电子证据的公证过程;
(2)公证人可以对当事人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和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终局决定违反法律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提供的方法、操作程序和设备的缺陷,致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公证机构只能证明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过程的真实性,不保证保存的电子证据必然对当事人产生有益的影响,也不保证保存的电子证据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用户采纳;(四)当事人申请保存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员应当告知,不能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保存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5)当事人申请保存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电子邮件服务器以外的电子邮件服务器上的,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在提取时仅证明邮件的客观状况,提取前不证明邮件的客观状况;
全文6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