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取消供养家属的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未能在供养亲属死亡当月办理停发手续的,还需同时退回多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相关的规定到社保中心支付科办理待遇回收,同时提交支票缴纳退回的待遇。
一、相关法律依据
亲属向有关部门提供享受工伤供养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死亡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二、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由于工伤待遇中需要供养的家属去世不再需要享受工伤待遇的,需要到当地的社保中心领取相关的材料进行填写,并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供材料,按照流程办理取消的相关事宜。办理成功后将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多拿了一部分赔偿的也需要按照流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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