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被废标后可否申请复议?
时间:2023-07-19 11:54:52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在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找你们的信息来源了解详细的废标过程和理由,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废标(包括口头给你们的答复),那么废标结果挂网后的七个工作日以内,可以找其他理由(有合法信息来源的理由)书面质疑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回复后,如果不满意直接找当地财政局投诉,投诉结果出来以后要求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当地招监办举报。在这些工作的时间内,给你们很多机会和时间做工作(有可能中途相关人员找你们商议解决,你们就占主动了)。招标结果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公布,可以直接举报采购中心程序违法,申请调查。举报内容不用管信息来源的合法性,事实是什么情况就怎么写,一般会有一个详细调查的过程,如果事实对你们有利,相信会有机会扭转结果。

中标公示后废标的条件

中标公示后废标的条件:

1、商务评审中适用的废标条件:

(1)投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

(2)投标不符合商务方面的一般要求;

2、技术评审中适用的废标条件:

(1)如果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可以认定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

(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视为是重大偏差。

3、价格评标的废标条件:

由于预先确定标底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利于竞争的消极作用,如果一项投标与其他投标相比条件异常的低,招标人应首先考虑要求投标人对其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出保证,如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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