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那些行为是妨碍工会工作的违法行为
根据《工会法》第5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n(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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