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执法将出重拳
时间:2023-06-06 19:31:54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已经实施了10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近日作出重要调整,修订后名称变更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更加强调执法效果。

连续违法限期不改可再罚

在以往的环境执法中,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处罚时常常令环保部门左右为难。对违法企业的连续违法行为是处罚一次,还是只要不停止就不断下罚单?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只能处罚一次。一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如此执法就很难起到震慑违法的目的。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1999年7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按照这个《办法》规定,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认为,对于连续违法行为不能连续处罚也是环保法律、法规令不能行、禁不能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处罚太轻,怎么能管住违法企业!

修订后的《办法》在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出现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既然新《办法》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新的处罚。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新《办法》的规定仍然是尝试性的规定,但它实际上是比原《办法》的处罚严厉了许多。

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保护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突出了以当事人为本,在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新《办法》规定,对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按照新《办法》规定也要依法予以保护。

据环保部这位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从办案程序上对案件办理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侵犯当事人权益。如案件证据获取不得采用违法手段,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决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办法中至少有3处强调告知当事人权利)。查封、暂扣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并依法及时解除。

两类主体可实施行政处罚

到底哪些机构可以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据介绍,新《办法》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两类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一是环保部门;二是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环保部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环保部门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但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必须以委托的环保部门名义实施。

明确环境处罚有7种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办法》明确环境行政处罚涉及7种。分别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在这7种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环保部门有权实施的有4种。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涉及到环保部门的4种是: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业、关闭和责令停产整顿则需要地方政府实施。同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拘留。

虽然以上这3种处罚权力不由环保部门实施,但它有助于遏制环境违法。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希望,环保部门要积极借助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主动予以移送。其中,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兼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新《办法》将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区分和列举。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样从执法效果上既要求惩罚违法行为人,又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回归合法状态。

他说,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办法》规定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8种主要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新《办法》规定,在具体案件办理时,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但是,对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尚无有关告知、听证的法律要求,这位负责人称,环保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告知、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须公开

按照新《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除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所知晓,这是外部监督的基础。这位负责人表示,公众、媒体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等途径,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部还将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细化处罚听证程序;制定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参考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参考指南以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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