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租房押金在特定条件下被视为一种形式的违约金。若租户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房东则有权利收回房屋的使用权并扣除相应的押金:这主要体现在租户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房屋;逾期支付租金;以及在房屋内实施了违法行为等方面。违约金作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其形式并非仅限于此,而是多样化的。在民法领域,通常将违约金视为一种补偿性质的措施,而非惩罚性的手段,即根据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行设定违约金,亦可选择不设立,若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那么押金交付合同便属于附属于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自押金交付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承租人未能按时交付押金时,应当被视为押金合同尚未生效,此时出租人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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