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决定,做好我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促进政府有计划、有目标地改善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责任制建设。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责任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政府及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指标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实施,并接受上级政府检查、考核和验收,使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包括维护生态平衡、节约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三废、清洁生产、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等指标。
四、责任内容
1、环境保护行政负责制
(1)落实党中央关于环保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会议,党政一把手到会,并发表讲话。
(2)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到GB3095—1996的相应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GB3838—2002的相应标准,并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
(3)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所有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县发改委、工商、规划、国土、城建、经贸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各级政府每年解决1—2件辖区内突出的环保问题。
2、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
(1)县、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应当听取一次环保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就污染源治理、新改扩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投诉等情况,每月向县环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报告须由主要领导签发。
3、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制
(1)县环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同级环委会和市环委会。
(2)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江西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核与奖励
1、县环委会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将结果报告县政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县域经济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县人事、监察部门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单位进行监督,促使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3、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定期发布公告,设置热线电话,方便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4、对执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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