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的行李箱有限制吗
时间:2024-01-17 23:03:47 4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高铁的行李箱有限制。铁路总公司关于乘车行李的规定如下:

乘高铁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离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如果旅客携带的物品比较多,最好前往车站行包房,办理行李托运。乘高铁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离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如果旅客携带的物品比较多,最好前往车站行包房,办理行李托运。

每名旅客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残疾人代步所用的折叠式轮椅不计入上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n(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n(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n(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n(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n(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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