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中,若所遗失之行李箱性质为乘客个人所有且为乘客自身佩带的物品,那么运输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现象,便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情况中运输公司是否负有过失行为,责任由乘客进行充分的证据和说明。
然而,如果行李箱系乘客委托运输公司负责承载并安排托运的,那么运输公司同样应对行李箱的毁灭或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运输公司需能够证明行李箱的毁坏或消失是由于不可抗拒力引起的。
其次,若是由于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正常损耗导致的损坏,或是由于托运人与收货人过失所致,上述这些情况均不构成对运输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的条件。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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