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呼和浩特交警支队了解到,为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杜绝因调解处理工作不力而引发的信访事件,呼市赛罕区委员会、赛罕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赛罕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据悉,该方案的正式出台亮相,在呼市地区尚属首例。
据了解,该方案调解程序为:1、调解工作按照处理一般交通事故程序进行,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申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3日内予以受理。2、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出具调解书。主要目的是引导当事人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发
文章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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