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清楚被继承人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又是指定由这一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并且遗嘱符合法定条件,那么,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就是无可非议的,其他继承人不应持有异议,也不得与之争夺遗产,但是,该继承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公开,必须使全体继承人知道其内容并交由他们审查。
其次,如果遗嘱中并未指定由某人继承全部遗产,而该继承人却私自处理了遗产,那么,该人就构成了民事侵权,其他有权的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或者虽立有遗嘱,但遗嘱无效,则应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理所当然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为共有财产。
对遗产的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个别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是对其他继承人的侵犯。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退还遗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然后,共有人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一、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丧失继承权会造成哪些影响
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发生继承人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这种丧失只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法律效力,即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丧失继承权的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于此情形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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