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明确指出的,倘若有人运用暴力手段或者其他有损于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宁的方式,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甚至编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指责和中伤,危害性恶劣且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触犯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的法律红线。
在受害公民提出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时,当地法院将会依据案情的具体复杂状况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对女生实施的带有侮辱性质的性骚扰行为,若此类骚扰行为已经达到“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程度,并且其危害性极其严重,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然而,最终的裁决结果还需综合考虑到案件的诸多细节因素,如骚扰行为的形式、发生的频次、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能够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情节等等。
假使此类骚扰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则不能够施加以刑事惩罚,但是仍然有可能会面临着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等处理措施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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