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房产过程中,若已向销售中心支付了定金,究竟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不得不考虑多种可能的情景以作出相应决定:
1.假设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开发商尚未成功获得预定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那么我们可以判断这份房屋销售意向文件是无效的,因此需要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2.倘若购房者未能按照销售意向文件中的约定日期和地点前往签订合同,这将会被视为购房者单方面违约,此时定金有权获得不退还的处理结果;
反之,若卖方在销售意向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转售该房屋的情况发生并导致无法正常签订合同,则可视作卖方违约,他们需承担双倍归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3.假设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序地完成了正式合同的签订事宜,那么在买方遵守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其所支付的定金亦可作为购房款项或予以回收;
同时,若在正式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对应的条款“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应适用于本次情况。
4.假若双方在首次书面承诺的价格、房源编号以及面积等因素的约束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致使合同签订失败,那么应该视作一种单方面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买方违约,其支付的定金将不予返还;
而若是卖方违约,他们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5.最后,一旦一方在正式签约过程中对原先确认过的购买条件(例如房价、房屋编号以及面积等)进行修改并导致签约失败,我们也应该视之为一种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买方违约,其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同样地,若卖方违约,他们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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