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在离异之后,若其中一方所负有的债务导致对方名下的房产被司法机关查封,那么此时,另一方应采行以下行动步骤:
首先,建议立即向实施房产查封行为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详细阐述自己认为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原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已经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进行了充分且合理的分割这个事实。
其次,务必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条款、债务发生的确切日期及性质等等,以此来进一步证实自身并无义务为对方所负担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己方的异议请求未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仍可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起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诉讼,依靠司法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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