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ATM系统出错,出现从柜员机取款1000元而银行账户显示只扣除1元存款的情况,一男子借此机会用银行卡连刷171次,从广州一家银行提走了17.5万元。昨日,涉案男子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事实连刷171次取款17.5万
据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但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
昨日在庭上,许霆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两次取款,但公诉人驳称,有银行流水账为证,证明许霆三次取款,银行卡连刷171次,共计取走17.5万元。许霆在庭上表示:“我不是故意的,我当时想第二天就把钱退给公司的部长,让部长拿去还给银行,但后来,我的侥幸心理开始作祟了,4月24日我逃回了山西老家。”
对于这笔钱的流向,许霆解释说,他坐汽车回山西的时候,在车上丢了5万元,然后自己买彩票花了几千元,在还剩余10万多元的时候,他曾打电话给这家银行的某经理说“钱是我取走的,但现在只剩下10万余元,等我凑齐了再退回去。”但对方告之这么做是没用的,这名经理叫许霆凑齐了钱回广州投案自首。“于是,我为了把钱凑回去,就拿这10万余元去太原跟一个朋友合伙开了家网吧,但结果赔光了。”许霆表示。
2007年5月22日,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落网。
辩论恶意取款该定何罪
昨日在庭上,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案罪名的定性上。辩护人辩称,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
公诉人则明确指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
据了解,去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赃款1.8万元,被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许霆在庭上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赃款,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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