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20时,一家公司的员工徐某在北京北二环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开车时,撞上了正在过马路护栏想过马路的彭某。彭某当晚被送往北京急救中心。不到10天,医药费就快花光了。
2004年11月10日20时许,一家公司的员工徐某开车行驶在北京北二环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当时他正在过马路护栏,想过马路。彭某当晚被送到北京市急救中心,不到10天,医药费近8万元。11月10日,该区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巡查、酒精检测,并委托清华大学对车速进行鉴定。过了近一个月,事故责任书没有下发。徐某无力支付药费,也不知道要承担多少责任。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对已查明的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已检查。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自发现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的书面确认。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对事故的认定有期限,除非有法律原因,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笔者办案的经验,有几个原因:一是事故严重复杂,需要检查、鉴定、询问、调查等;二是交警对事故进行了鉴定,但他们保密。其目的是,如果公布责任认定,不利于司机提前赔偿受害人,从而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是一些交警一公布案件就不敢坐飞机,因为按照新的交通规则法律规定,事故当事人必须自愿申请调解。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要程序,一些办案人员还习惯于法律。他们先主持赔偿调解,再确定责任。四是一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力度不够;五是一些案件中交警争议较大,需要一个过程,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事故认定迟延的情况,但案件交付时认定日期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是公告迟延就是日期倒拖。在任何情况下,事故认定前的调解和事故认定的迟延公告都构成程序性违反。违反程序可能导致实质性错误,即事故认定错误。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联系交警了解延误原因。如果不能自圆其说,也可以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信访部门、法制办和公安监督部门举报。在现实生活中,司机总觉得自己在交警面前犯了错误。他不如别人,不敢为之奋斗。因此,他不能最大限度地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明确驾驶证、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凭证号等基本信息,对于以后的调解、诉讼和财产保全都非常重要。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告错人、找不到财产、不知道是哪家保险公司的问题。由于车辆在我国属于准不动产,产权过户应由公安部门车辆管理处办理。但车辆所有权转让管理混乱,连续销售不转让所有权。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找不到真正的车主,因此这些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就成了无头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行为,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影响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认定。许多当事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的调解无法完成,需要律师到法院打官司。其实,除了查处阶段,律师还可以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交通事故的认定,收集证据,到交通管理部门查阅案卷,查看现场图片,并请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对可疑案件进行处理技术鉴定,代表当事人进行调解。律师的早期介入,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而且有助于当事人发现和确定证据。也有利于公平、公开、透明地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对交通管理部门的全过程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的透明度和透明度文明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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