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骨折系由于职业因素导致,且发生于工作时间及职场范围之内,抑或是具有其他符合被认为是工伤的特定情况,将有望获评为残疾。
当雇员因职业原因遭受骨折之苦后,需进行劳动能力评估,以判断其伤残等级。
并非所有骨折皆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具体标准如下,即身体各个部位骨折痊愈之后均未留下任何功能障碍,或仅有轻度功能障碍者,方可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关于骨折程度如何鉴定我国的伤残等级总共分为了十个级别,其中最为严重的则是一级,而最轻的则是十级。
依据伤残等级的高低,相应的赔偿金额自然也有所差异。
除了轻型骨折之外,大部分骨折患者通常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如需获取赔偿,建议您优先执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接下来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此一来,倘若您最终的评定结果显示为十级伤残,预计将能够获得大约六至八万元人民币的理赔金。
此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仅骨折本身并不足以认定为工伤十级。
当劳动者骨折受伤时,首先要进行的步骤便是申报工伤事宜,即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工伤原因而遭遇意外伤害。
一旦此现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判定为工伤,那么他们便会指导伤患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伤残鉴定申请,以明确您是否达到了十级伤残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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