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
时间:2023-04-24 14:21:10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环境和经济总量有了长足进步。打破国有经济垄断、开放国内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

一、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情况简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是针对竞争中部分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同行业主及其他市场主体(含消费者)权益行为提出的法律规范、行政规则等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从中国市场发育现状出发并强调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做出的立法选择。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违反诚实原则的任何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命题,基于该组织1996年《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在更广的范围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分类,共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类是欺骗性不正当竞争,包括仿冒知名商品行为;误导行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欺骗性有奖销售和诋毁竞争对手。另一类是限制性不正当竞争,包括强制交易行为;地方封锁;硬性搭售和串通投标。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同业商家的商业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1、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行为在经济体制转型初期较为猖獗,几乎消费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无视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中国各级消费者组织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扶优限劣、净化市场工作,传播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为消费者编织了一张免受假冒伪劣侵害的保护网。经过近20年的努力,随着市场秩序的逐步确立和市场交易环境的逐步净化,仿冒知名商品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已经比较少见。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消费趋向、消费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利用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是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2002年共受理涉嫌违规广告投诉12645件,主要集中于药品、保健品、医疗等领域。突出问题有: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使用绝对化用语、利用科技概念进行商业炒作、假借患者、专家、医疗机构的名义作证明等。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调解、移转行政处罚及支持消费者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了所有涉嫌误导消费者的投诉案件,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严格审查程序和资质管理,严惩发布虚假广告的不法经营者。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号召媒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种种名目的打折、优惠,令消费者眼花缭乱。然而,许多经营者正是借有奖销售之名,行欺瞒获利之事。2002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涉及价格欺诈投诉52512件,占投诉总量的7.6%。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将经营者的13种行为列入价格欺诈范畴,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欺骗性有奖销售的内涵与外延,增强了行政处罚价格欺诈行为的可操作性。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虚假标价、虚假折扣、虚夸标价、搭售、处理商品不表明是处理品、价外馈赠不实、低价标价,高价结算、虚构降价原因、谎称政府定价等。此规定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限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从事或安排他人从事或阻碍他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当前,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投诉中,有关强制性交易行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价格垄断。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可见,对垄断行业进行手术实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要求。当前,中国法律界正在积极酝酿《反垄断法》,该法旨在以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的方式,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一是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使消费者受益;二是提高效率,增强产业的竞争力;三是吸引社会资金,实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2年3月,安徽消费者协会与该省17个市级消费者协会联动,就水、电、气行业整体情况开展了全省范围的消费调查活动。本次调查共发放20000份问卷,有效问卷11553份。调查结果显示,近半数消费者认为三个行业存在部分收费不透明、存在强制交易行为。反垄断将是中国政府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承诺,更是对消费者的一项庄严承诺。

价格垄断是强制性交易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遭受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几率有增无减,消费者组织必须同心协力,加强沟通与配合,共享消费维权资源,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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