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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补偿标准争议,目前,我国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有四条途径: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申请裁决这条途径进展较为滞后。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近年来,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重要原因就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并在安徽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为全国三个试点地,分别建起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4]但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受到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