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所需证据材料
时间:2023-03-28 21:02:53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生交通事故所需证据材料如下:

1、证明诉讼主体材料:身份证(原、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保单、公司的工商档案;

2、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意见书和其他交通事故鉴定书;

3、证明赔偿项目金额材料:医疗费发票、病史病历、误工工资证明、护理误工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出院小结、调查取证发票等。

一、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要求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作为受害者,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同时马上报警,等警察来后将事情的详细经过跟交警讲清楚,这样有利于交警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今后的索赔至关重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好保险公司,将事故中的所有的损失让保险公司确定好,以便于今后向法院索赔时不会漏判。

(二)认真对待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虽然理论上法院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判决的证据,不直接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但由于交警所往往代表的是权威机构,其作出的责任划分在大多数判决书会直接引用,所以,当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不服时,应该马上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为你在复议期限内(3天)提起复议申请,避免在今后诉讼处于一种不利的状态。

(三)选择合适时机做好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伤残评定。

(四)根据情形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1、和解:双方就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我建议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

2、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交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对于不构成成伤残等级的交通事故案件或财产损失已经被双方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我建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交警的调解下解决。

3、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对于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包括已经构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选择诉讼的方式更有利于受害者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并从根本上解决交通事故中的问题,比方说以上二种方案中一般都不会赔偿精神损失费、同时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

二、交通事故索赔的注意事项

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出了交通事故,大家的往往注意的是人身伤害,但身上一些贵重的物品的损坏却会被忽视,在事故发生时,一定要让交警记录下来身上哪些东西损坏不能用了,比方说手机、手表、首饰等,方便索赔。

2、当交警在调查事实的时候,你应该要勇于讲出对自己有利的一些事实情况,有些受害者认为交警会自己勘察清楚的,所以自己就什么都不做,这是误解,有些事实交警也是容易忽视的,跟交警讲了才会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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