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排污管属于社会公用基础设施,在面临阻塞问题时,应由物业部门负责进行疏通处理;若遭受损害,则需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修复工作;如无具体责任人可循,则物业企业有义务利用公摊维护资金进行整体修缮。物业管理法规是对于物业管理涉及到的诸多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与指导的法律文件,其中就包括了对水管道损坏处理的相关规定,据此,下水管道被视为社会公用基础设施,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物业企业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修复的责任。然而如果造成这类情况的始作俑者是业主本身,那么业主必须负担修复的所有成本,而物业企业可以代表业主寻找合适的施工方进行修理施工。请各位业主切记在自行施工修复时务必确保不会对临邻住宅的正常生活环境产生侵害性的影响。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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