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吴女士到单位定点医院参加体检,但医院将她的乙肝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单位。为此吴女士起诉医院索赔5万元,理由是医院擅自泄露自己的体检结果侵犯了人格权和隐私权。昨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吴女士在某报社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到定点体检医院做入职体检。同年8月15日,体检医院出具“乙肝阳性”的体检报告,并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她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吴女士随后在地坛医院进行再次体检,结果为阴性并出具权威报告,才得以录用。
法院认定:
吴女士按照录用单位的要求,到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医院根据与报社之间签订的广告互换合作协议,对吴女士进行体检后,将其体检报告交给报社人力资源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擅自或违法公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未构成对吴女士人格权的侵害。(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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