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不同于处分权吗
抵押权不同于处分权。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抵押权需要转移占有吗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了对债务进行打包,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基础上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有权利处理该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登记需要什么
以不动产为例,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买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提供上述资料,在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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