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或许并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然而这无疑侵犯到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家庭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要求,除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没有得到肖像权所有者的明确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禁止制作、使用、公开他们的肖像的。
当肖像权受到了非法侵犯时,受害者自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侵权方提出终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解负面影响、恢复声誉以及对其致以礼貌的道歉等方面的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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