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重大罪案,参与者之一也就是业务员在这场罪行中所要担负的责任,通常需要全面考量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参与度、明知与否的心理状态以及其个人在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等等相关因素。
若某位业务员对公司这一非法吸储的罪行有着清晰且明确的认识,并且积极加入其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那么他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这位业务员仅仅是根据公司的指派去执行普通的工作任务,对于这一犯罪事件毫不知晓或者其个人影响力极为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他则有望获得轻判、减刑甚至是完全免除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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