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该房产系女方于婚前单独购入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则此房产便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婆婆对此房产的处置权力无效。
然而,倘若该房产是在结婚之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仅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亦应当认定为夫妻二人共享的共有财产。在此情况下,若男方离世,婆婆可通过合法途径享有对部分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权益,从而得以对女方处置该房产的事宜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全文5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