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以双方协定而成,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仓储合同的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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