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缔结的家庭资产协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规避夫妻间的法律责任及婚内债务承担。
正如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积累的资产和个人婚前财产的书面协议,对双方均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约束效力。
然而再进一步地细化解释,当夫妻双方根据该类协议约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取得的财产定位为个人财产时,无论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在外面承担的负债,若对手方当事人明知并理解该项约定条款内容的情况下,都需要以明确指定的那位夫或妻独有的个人财产额度来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全文4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