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7〕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鱼台县**镇**路**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5日再次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民终字第2166号判决书判决刘某某、陈某某向王某某、赵某某赔偿费用合计259961.45元。若未在指定履行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28日,陈某某家人向法院账户汇款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银行交易明细、车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17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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