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共能耗费应该缴纳吗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物业公共能耗费用,我们认为答案是明确的——无需缴纳。出于这个原因,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比如电梯、中央空调之类的耗电项目,以及楼梯、走廊、电子防盗门等等共享用电费用,如果这些设施已经安装了独立的计量计价仪器,那么合理地分散给所有实际使用它们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会更加公正。这种具体而有序的分摊方式可以在建设单位或者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加以规定。
至于那些没有安装独立计量计价仪器的设施,则可以在物业服务费中一并支出,并且不能再向任何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另外分摊。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有责任提供对应的服务。
同时,物业服务费用收取也应遵循合理性、公开性以及与所提供服务水平相匹配的原则。针对各种物业的特性以及特点,应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相互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业主也必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公共收益最新规定是什么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运用规范如下:
第一,在理清合理支出费用后,小区公共收益将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二,如事先对此有所共识,则必须遵循既定约定;若无任何明确的规定或共识,将依据各业主所占有指定专有部分面积的比重进行分配;
第三,小区公共收益应更多地被运用于弥补专项修理资金的缺口,同时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予以分配与运用。如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任何违反本小区相关管理规定、业主大会相关约定的行为,均有权向街镇管理部门以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同时,业主亦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对于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问题,我方坚持认为此项收费是完全不必要的针对公共设施例如电梯、中央空调等所产生的用电成本,如已配备独立的计量计价设备,则应当公平地分配给实际使用这些设施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详细记录于物业服务协议之中而对于那些尚未安装此类设备的设施,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直接纳入到物业服务费之中,不应再另行进行单独分摊至于物业服务公司,则应该为全体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在收取费用时务必遵循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以及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匹配这些原则作为业主,也必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日期,准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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